一、申請經營臺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企業,必須是外經貿部批準的、全部資本來源于中國大陸或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投資者合資合作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并且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ㄒ唬┰趯俚赝袠I中有較大的經營規模和較強的經濟實力;
。ǘ┯辛己玫膰H貨物運輸代理經營實績和商業資信。
二、外經貿部向批準經營臺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企業核發經營許可證(見附件一經營許可證樣本)。
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外經貿部要求的其他文件是指:
。ㄒ唬┢髽I營業執照、企業章程影印件;
。ǘ⿻嫀熓聞账鼍叩尿炠Y報告書;
。ㄈ┢髽I投資者情況說明;
。ㄋ模┡_灣投資者提交的材料必須附有經外經貿部認可的臺灣有關機構提供的見證文書;
。ㄎ澹┥暾堈呱弦荒甓冉洜I實績、利潤及上繳稅額報告影印件。
中外合資、合作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還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有關文件。
四、鑒于廈門港(廈門市行政區劃內各對外開放港口碼頭及其相關水域和漳州港尾中銀開發區對外開放碼頭及其相關水域)、福州港(福州市行政區劃內各對外開放港口碼頭及其相關水域)為兩岸間船舶直航的試點口岸,目前僅受理福建省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申請。
五、現階段,為及時掌握臺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情況,各有關貨物運輸代理企業須于每月3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外經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業務統計報表(見附件二臺灣海峽兩岸間直達航海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統計報表);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應于每于10日前將業務統計表報外經貿部。
六、對未經外經貿部批準擅自經營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取締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