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活久見!“領養(yǎng)棄嬰”竟是丈夫私生女 離婚后前夫速與情人結(jié)婚
南方網(wǎng)訊(全媒體記者/劉冠南 實習生/賴珮紋 通訊員/梁安儀)廣州的橙女士一直以為是夫妻性格不合,才導致自己離婚,然而萬萬沒想到,前夫在她眼皮底下出軌,并且以領養(yǎng)“棄嬰”為名,將私生女交給她撫養(yǎng),隱瞞長達5年。近日,收到橙女士的起訴后,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了這起離奇的糾紛。
婆婆“領養(yǎng)棄嬰”丈夫如獲至寶
二十多年前,橙女士與男子黃某結(jié)為夫妻,兩人育有一女名叫藍藍,生活平淡幸福。然而十年前的一天,有“愛心”的婆婆抱回家一名新生女嬰,婆婆說,這是被她撿到的棄嬰,要求兒子兒媳行善收養(yǎng)、視如己出。
最初,橙女士因自己想生二胎(當?shù)卣咴试S)就予以拒絕,但黃某卻表現(xiàn)的很喜歡這個“棄嬰”,當成寶貝一樣,極力勸說,主張先收養(yǎng)了孩子再說。無奈之下,橙女士同意收養(yǎng),并給女嬰起名為黃青。
在此期間,橙女士一直不知道女嬰真正的出身來歷,直到2011年許,橙女士準備生第二胎,但是黃某卻瞞著橙女士拿著橙女士為生二胎辦好的準生證為黃青上了戶口,并由此導致橙女士無法生育第二胎。
“棄嬰”改名引爆糾紛夫妻離婚
這時候,橙女士隱約感覺到,實際上黃某一家大小事都不與自己商量,沒有把自己當家里人看待,也不尊重自己。
而且,小孩原用名“黃青”是橙女士起的,但黃某偷偷上戶口時改為了黃紫。后來橙女士才知道這個名字是其親生母親所起。所以黃某才拒不理會橙女士對于孩子改名的要求。
在橙女士看來,黃某時常無理取鬧,挑起矛盾吵架,讓雙方覺得小兩口的日子沒法過下去了。就這樣,橙女士和黃某最終在2013年辦理了離婚登記,結(jié)束了夫妻關系。
獲知真相女子怒告前夫
然而,離婚后一次偶然的機會,橙女士獲悉這樣的事實:黃某在10年前長期與女同事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并且生下女孩(黃紫),這期間,該女同事和另一個男人結(jié)婚生子,因此女孩被以“棄嬰”的身份,交給了橙女士撫養(yǎng)。
在橙女士和黃某離婚后,那名女同事也離婚并與黃某結(jié)婚。于是,這兩人重組了家庭,黃紫和親媽生活在了一起,而橙女士的情敵又成了女兒藍藍的后媽。
回憶過去,審視自己破碎的家庭,橙女士認為,黃某及其女同事的行為深深傷害了兩個家庭。黃某不忠于婚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出軌并育有孩子。更惡劣的是黃某還伙同其家人欺騙橙女士撫養(yǎng)黃紫長達5年之久,橙女士用于黃紫的生活、教育等費用超過10萬元。橙女士和黃某離婚時,橙女士考慮到給自己的親生女兒藍藍一個保障,把所有房產(chǎn)都分割給了黃某,黃某也承諾將來的房子歸藍藍。但黃某的行為,讓她認識到這根本不可能實現(xiàn)雙方當初財產(chǎn)分割的目的。黃某的行為嚴重傷害了橙女士,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于是知道真相后,她一紙訴狀將黃某告上法庭,以求公道。
法院判決:男子須賠償精神損失
廣州市花都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在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生育一女,嚴重違反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且黃某對橙女士隱瞞該事實,導致橙女士誤對其私生女進行了撫養(yǎng)。依常情常理而言,假如橙女士明知該事實,不可能自愿收養(yǎng)。黃某的行為,一方面侵害了橙女士的人格權,使其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使其遭受了撫養(yǎng)費損失。故此,黃某應對橙女士的精神損害及經(jīng)濟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最后法官酌定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和撫養(yǎng)費1.71萬元。
近日,花都法院審結(jié)此案,支持原告部分訴求,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和撫養(yǎng)費1.71萬元。
法官釋法: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婚姻不忠實,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離婚后發(fā)現(xiàn)被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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