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內蒙古吉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把樓房鑰匙交付給了通先生。但是,至今開發商不僅不給接通暖氣,小區的物業部門還關停了通先生家的自來水,致使通先生至今無法入住一事。報道見報后引起了廣大讀者的關注。5月8日,記者又就此事前往內蒙古吉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采訪。
當日上午,記者來到內蒙古吉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時,該公司辦公區的一道刷卡門將記者擋在了門外。記者只好來到刷卡門外的前臺,出示《新聞記者證》后,要求采訪該公司的相關負責人時,坐在前臺的一男一女聲稱公司所有領導都不在。記者要求前臺的一男一女給該公司的負責人打個電話,說明記者的采訪意圖。前臺的一男一女又說:“我們也沒有領導的電話。”無奈之下,記者只好將采訪問題一一向前臺的一男一女提問時,前臺的男子小聲提醒身邊的女士:“記者有采訪自由!咱不要說話,什么也別說!”于是,不管記者怎么問,前臺的一男一女都是閉口不言。就連記者詢問前臺女士的姓名,該女士也不予回答。就在記者在前臺被“刁難”了近30分鐘準備離開時,該公司辦公區里走出一名女士,查看了記者的證件后,又走進辦公區向領導請示。不久,一名自稱是總經理助理的張女士將記者領進辦公區,并且接受了記者的采訪。而此前,前臺的一男一女還聲稱“公司所有領導都不在”。
采訪中,張助理說:“之所以給通先生家停水,是因為通先生不僅直接從五樓窗口扔建筑垃圾,還擅自在樓頂安裝太陽能熱水器。住戶可以安裝太陽能熱水器,但必須由我們公司工程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安裝。否則,用戶私自安裝太陽能熱水器一旦破壞了樓頂的防水怎么辦?”當記者問及該公司是否有權給住戶停水時,張助理說:“停水只是讓這家住戶進行整改的一種手段。”關于通先生家一直沒有通暖的問題,張助理說:“雖然是分戶供暖,可那棟樓至今只有幾戶入住,如果通暖全樓的管道也都得通水,因此我們必須維護那棟樓大多數住戶的利益,不能因為幾戶入住的住戶就開通暖氣。”記者追問:“照此說法,少數住戶的利益難道就不需要維護了嗎?”張助理說:“我們是在得到那棟樓入住住戶的同意后,才沒有開通暖氣。”當記者問及是否可以出示住戶同意不通暖的字據時,張助理又說沒有字據,住戶們只是口頭上同意的。對此,通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買房子就是要進去住的,沒有暖氣冬天就沒法住,怎么可能同意不通暖呢?”
對此,呼和浩特市物業管理協會法律顧問、內蒙古典澤律師事務所李文生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使用條件應當包括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該辦法還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業主有權使用屋頂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器。如果該小區已制定并通過了《業主規約》,業主安裝太陽能熱水器應當遵守《業主規約》的規定,如果該小區尚未制定《業主規約》,業主則應在保證不對其他業主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安裝太陽能熱水器,如有損害應當承當賠償責任,而不是禁止業主安裝。如果業主存在類似扔建筑垃圾等不法行為,小區的其他業主或物業管理者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起訴,不能采取停水的方法進行所謂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