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5月27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女藝人蕭薔被臺北市國稅局認定漏報2003年間在大陸拍戲、工作室付她的薪資,須補稅并罰金628萬余元(新臺幣,下同)。蕭薔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行政法院26日判決她敗訴確定。
據報道,蕭薔2003年在大陸演出電視劇“心戀”,片酬411萬余元,她以個人名義和大陸公司簽約,屬個人業務所得,總計她當年所得1300多萬元,應補稅424萬余元、罰金204萬余元。(中國臺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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