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規定指出,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以及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等均屬于電子數據。
[責任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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