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度與范圍標志著一個國家的行政水平和文明程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雖然實施效果不錯,但仍存多重“玻璃門”。4月9日在中國政法大學舉辦的“政府信息公開理論與實踐研討會”上,學者進行了深入分析。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位階低了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位階較低。因為是行政法規,在它的上面還有保密法和檔案法,而且保密法剛剛修改。保密法里面確定的某些制度與信息公開的關系應該怎樣處理,沒有解決!敝袊▽W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應松年提出。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也認為:“解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保密法、檔案法之間協調的問題,應該將法規(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設定的權利上升為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將公眾對政府信息的知情權明明白白寫入法律,這是下一步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很重要的任務!
實踐中公開范圍被縮小
《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呂艷濱副研究員,已連續兩年對全國43個較大市的地方政府和59個國務院部門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情況進行測評。他說:“從這兩年調研情況來看,有關部門實際上在有意縮小信息公開范圍!
呂艷濱說:“實踐中,行政機關把討論過程的信息,包括需要加工的信息全部排斥在政府信息公開范圍之外,公眾可以獲取的信息范圍縮小了。在2010年調研過程中,我們進行了驗證。比如申請國務院部門公開因公出國出境信息、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執法信息等,有關方面的回復是‘你申請的信息不屬于公開范圍’。”
馬懷德指出:“雖然立法規定了除了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外都可以公開,但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信息因涉及‘三安全一穩定’(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被拒絕公開!
有的“不予公開”沒依據沒標準
“哪些是依法可以公開,哪些是依法可以不予公開的,標準仍然很模糊!鼻迦A大學副教授程潔認為,最重要的是清晰界定不予以公開的標準。
一旦行政機關做出不予公開的決定,就會導致公眾不滿。在不予公開的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四類:
第一類,既沒有依據也沒有標準。比如對內部信息、敏感歷史信息、過程中信息等不予公開,或者以信息申請目的不合法為由不予公開。
第二類,有依據但沒標準。如,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但對于個人隱私如何界定,一直沒有標準;“三安全一穩定”更是如此,某直轄市曾經試圖把過程中信息納入到“三安全一穩定”范疇中考慮。國家安全、社會安全、經濟安全等一直是沒有標準的。
第三類,有標準但標準不一致。比如,對于商業秘密的認定,就標準不一。在鄭州、廣州,分別有人向工商局申請工商行政處罰信息,但答復迥異:廣州市說不予公開,因信息涉及個人隱私;同樣的申請在鄭州市則可以提供,他們不認為行政處罰信息屬于商業秘密或者涉及到個人隱私等。
第四類,有標準,但標準的公正性有待提高。這類問題在涉及國家秘密時表現得很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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