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房地產閑置土地情況的公告
2010年第27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并限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新購置土地”等相關規定,現將各地上報的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原因造成且尚未處置的26宗住宅閑置土地相關情況(詳見附表)予以公告。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按照《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要求,依法對上述閑置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必須征收閑置費,閑置兩年以上的,必須堅決收回。對公布名單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在閑置土地查處整改到位前,暫停其參加新的土地競買活動;對已查處整改到位的,由各省(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實后,將處置情況及時上傳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部將通過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的中國土地市場網及時公告,解除對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的限制。不執行上述規定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應繼續按照《國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見書》提出的要求,督促相關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嚴格依法對上述房地產閑置土地查處到位。
國土資源部舉報中心 電話:12336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