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院印發《檢察機關新聞發布制度》
檢察機關實行定期新聞發布和日常性新聞發布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檢察機關新聞發布制度》,明確檢察機關實行定期新聞發布和日常性新聞發布相結合的新聞發布制度,定期新聞發布會原則上每季度舉行一次,日常性新聞發布根據需要進行。
檢察機關新聞發布工作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高檢院和各省級檢察院應當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指導所屬檢察院做好新聞發布工作。有條件的地市級檢察院可以參照上級檢察院的做法設立新聞發言人。據了解,高檢院早在1988年就在檢察機關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是中央國家機關中最早建立新聞發布制度的單位之一。
《檢察機關新聞發布制度》指出,檢察機關新聞發布的主要內容包括:檢察機關的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檢察機關頒布的重要司法解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重要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實施情況;檢察機關查辦的重大犯罪案件有關情況;檢察機關重要階段性工作成果和典型工作經驗;檢察機關重要改革舉措和創新工作機制;檢察機關先進典型;與檢察機關有關的重大突發性事件;檢察機關舉辦的重大活動;對有關報道及輿情的回應。
《檢察機關新聞發布制度》指出,檢察機關新聞發布的方式為: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發布新聞通稿或提供報道材料;以新聞發言人的名義發布聲明、談話,答記者問;通過檢察院門戶網站發布新聞;組織或接受媒體采訪。
《檢察機關新聞發布制度》指出,檢察機關新聞發布管理部門負責新聞發布工作的組織實施,負責受理、接待、安排新聞媒體采訪。檢察機關各內設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檢務公開工作要求,應及時、主動、定期向新聞發布管理部門提供本部門相關新聞信息。
高檢院政治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新聞發布制度》的印發實施,是檢察機關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方便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加強對檢察工作監督的一項重大舉措,各級檢察機關應當認真貫徹落實。《檢察機關新聞發布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