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微信公號等新媒體動輒搞“拿來主義”,針對那些網絡非法轉載,必須一手加大行政處罰和司法審判治理力度,另一手鼓勵建立網絡轉載及時備案、網絡轉載稿酬轉付和糾紛調處服務平臺。
也許,很多作者都遭遇過網絡非法轉載而無力維權的境況;也許,很多人都不懂網絡轉載的前提邊界在哪。實際上,法律規定,報刊轉載屬于著作權法上的“法定許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而傳統媒體與網絡、網絡相互之間轉載不屬于法定許可,必須遵循“先授權后轉載”的原則,也就是先得跟版權方打招呼獲得許可,然后要協商支付稿酬,才能去轉載,而不是先轉了再說。
據新京報報道,在今年4·26世界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國家版權局發布了《關于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明確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有些媒體將此稱為“新規”,實則不然。準確地說,該文件是對有關法律規定的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界定,同時對一些社會熱點問題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面對網絡非法免費轉載這一社會“毒瘤”,明晰法律規定是基礎,但更重要的,是對違法機構的違法行為施以“重錘”。
首先,要加大著作權行政處罰力度。無論是傳統媒體轉載不依法支付轉載稿酬,還是網絡非法轉載不經許可,都影響了媒體形象和其社會公信力,破壞法律的權威性。廣大權利人和社會各界呼喚,著作權和文化市場執法部門應該拿出深圳市場監管委處罰“深圳快播”那樣的力度,開展著作權行政執法。
其次,司法審判要提高判賠標準,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在文著協和廣大作者的積極推動下,國家版權局和國家發改委制定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法院判決應該參照新稿酬標準,并考慮網絡轉載的特殊性,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和調整舉證責任,降低追究刑責的門檻,讓網絡媒體不敢非法轉載。
第三,建議有關部門盡快修訂1996年的《關于將執行著作權法情況列入報刊年檢的通知》,再次明確將是否向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刊轉載稿酬納入報刊年檢指標。建立常態化的報刊網絡著作權執法檢查機制,加強網絡編輯版權知識培訓。
第四,政府部門應該大力鼓勵普通作者、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與文著協、音著協這樣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建立集體協商授權和稿酬轉付機制,以及版權糾紛集體協調機制,搭建網絡轉載交易服務平臺。
第五,《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提出“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查處機制”,這需要盡快實施“將侵權行為信息納入社會信用記錄”,建立“網絡非法轉載黑名單”制度。還有,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應積極推動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將網絡轉載納入法定許可范疇,同時引入“延伸集體管理”制度。
近年來一些微信公號等新媒體轉載成風,引發的侵權糾紛不斷。而針對網絡非法轉載,必須一手施以重錘,加大行政處罰和司法審判治理力度,另一手鼓勵集體管理組織與廣大媒體等市場主體建立網絡轉載及時備案、網絡轉載稿酬轉付和糾紛調處服務平臺,如此,才能逐步規范網絡轉載版權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