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中,國家近年來給各地分配的保障性住房任務很少完成過。對不能如期完成,總能找出各式各樣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只不過,理由再充分,再理直氣壯,也會使國家公共政策的公信力嚴重受損。
確實,建設保障性住房需要地方政府投入一定的公共財政資金。有網友講:沒油水,所以地方上不熱情。這無疑道出了問題的實質。在“以地生財”的理念支配下,多數地方對保障性住房根本沒有激情。更重要的是,缺少制度約束,保障性住房建設才變得“慢騰騰”。今后五年,我國將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萬套,今年就要建設1000萬套,倘若與去年建設580萬套保障房一樣,找個說辭,就可以不完成,那么,解決中低收入者住房問題將成一句空話。
眼下公眾最擔心的是,這580萬套保障房未完成情況,媒體公布一下就不了了之了嗎?筆者覺得,有必要查清此次保障性住房建設沒完成的原因,要劃清責任,是政府因素的,一定要問責地方,否則,今后類似的情況,將會層出不窮。
除此之外,還要借鑒國外經驗,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進程。事實上,世界上大多國家的住房保障制度推行,是靠立法的路徑來實現的。譬如,美國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貧民窟問題,先后通過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國民住宅法》、《住房與城市發展法》等相關法律。日本政府為了緩解住房短缺問題,先后制定了《住房金融公庫法》、《公營住宅法》、《日本住宅公團法》等40多部相關法規。
實際上,住房也應與教育、醫療一樣,成為我國每一位居民的法定權利。法國議會2009年就通過了一項議案,政府在法律上為無家可歸者、貧困人群以及單身母親等提供住房保障。而到2010前,“住房權”的實施范圍擴大到所有居民,并由國家或地方政府來保證民眾的這項權利。我們不妨借鑒國外經驗,也將居民享有“住房權”寫進《住房保障法》,保障每個公民都能有房住。多管齊奏,才能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建設保障房的主觀能動性。作者: 吳睿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