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尚無結論,受害人已和醫院達成和解,并給衛生局出證明不再追究醫院責任,筆者懷疑在此情形下,醫政處的后續調查,還能真實還原事故并歸責嗎?
出了人命的醫療事故,很可能牽涉到醫療機構的嚴重失職甚至犯罪,對嚴重失職和涉嫌犯罪的醫生和醫療機構,不進行嚴厲處罰,怎么讓他們汲取教訓,又如何能警示其他醫院和醫生,避免其他接受服務的人繼續被傷害?
受害人和醫院的和解,可以免除的只能是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醫療機構和醫生個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絕不能也隨著一筆勾銷。□張紹亭(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