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飲料“早產”緣于監管“難產”
過期食品換個標簽繼續售賣的做法,雖不會對健康產生特別重大危害,但它暴露出來的有關部門監管薄弱、無良企業利益至上的問題,值得我們重視與反思
5日,鄭州市惠濟區古滎鎮紀公廟村多名村民反映,春節前,村里給150多戶村民發放了過年福利,每戶一箱飲料,還有油、面等物品?墒,發放的飲料是“問題飲料”,包裝箱上和飲料罐底部印的生產日期竟然是2017年2月10日。(2月6日《大河報》)
紀公廟村給村民發過年福利,本是一件暖心的事;但在鄭州某村,卻變成了鬧心的事。在村里發放的食品中,居然出現了“早產”飲料,標注的生產日期居然是2017年2月10日。發放“早產”飲料,有錯的不是紀公廟村,而是生產廠家。然而,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這算不上是獨家伎倆,其實是個公開的秘密,整個食品市場都存在這種現象。特別是在食品流通體系仍不完善、退換貨制度缺乏監管的大環境下,越來越多的“早產”食品,正在侵蝕著我們的食品安全。
不可否認,對于多數食品的保質期,過去我國沒有統一規定;對于“早產”食品的處理辦法,也沒有明確規定。而修訂前的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銷售者如實記錄食品的保質期和銷售日期,如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如此模糊的界定,加上監管不力,讓“早產”食品有機可乘。
鑒于此,201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食品安全法,被稱之為“史上最嚴”;其中明確規定:對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起罰額度從以前的2000元至5萬元變成現在的5萬元至10萬元。對照此規定,廠家生產“早產”飲料,應給予最低5萬元的處罰。
相比之下,國外對于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處罰更重。以英國為例,英國食品安全法條例非常嚴厲,一般違法行為根據具體情節就會被處以5000英鎊的罰款或3個月內的監禁;情節和后果十分嚴重的,最高會處以無上限罰款或2年監禁。國外之所以能做到對“早產”食品的嚴格監管,除了有一整套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的程序保障外,所有企業都本著“健康至上”的原則,在保障體系里“按常規出牌”,這顯然值得我國政府和企業好好借鑒。
換言之,飲料之所以能夠“早產”,緣于監管“難產”。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中,過期食品換個標簽繼續售賣的做法,雖不會對健康產生特別重大危害,但它暴露出來的有關部門監管薄弱、無良企業利益至上的問題,值得我們重視與反思,并在此基礎上完善制度、加強監管。比如,以防控篡改食品生產日期為重點,摸清篡改日期行為的運作手段,探索建立食品生產日期監督和過期食品回收管理機制;完善有關食品“黑名單”制度,將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早產”食品生產廠家,納入“黑名單”。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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