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兩部委出手治理小產權房,主要側重于小產權房的“在建和在售”,也就是說,要加大對小產權房的“增量控制”。
11月22日,國土資源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關于堅決遏制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的緊急通知》(簡稱“通知”),“通知”表態將“堅決遏制在建、在售小產權房行為”。
其實,回顧近年來針對小產權房的治理,類似的“通知”并不鮮見——在經過早期的遲疑不決之后,相關職能部門在2009年后,幾乎年年下發嚴查小產權房的通知。
當然,與以往通知相比,此次兩部委出手治理小產權房,主要側重于小產權房的“在建和在售”,也就是說,要加大對小產權房的“增量控制”。
對于屢禁不止的小產權房,堅決叫停在建在售固然重要,但是,如果不明確出臺針對已建已售存量小產權房的政策,那么,此次兩部委聯合發布的“通知”,極可能會重蹈以往之覆轍,在短期有效控制小產權房增量后,新一輪小產權房建設高潮將再度興起。
僅僅“控制增量”之所以難解小產權房屢禁不止的亂象,其根源在于,市場已對小產權房“建成售出”形成“事實默認”的預期,而在這種慣性認知下,開發和投資小產權房不可能終止,而只會演變為相關部門與小產權房開發(以及投資)群體之間“躲貓貓”的游戲。
明確存量小產權房的處理政策,其實并不特別復雜,關鍵在于厘清小產權房的不同利益群體,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分別出臺針對性的政策。比如:針對農民自建型(或擴建型)小產權房,因其具有自住和租售兼有的特征,故而不宜一刀切進行拆除,而應以少量罰款、輔以“不能售只能租”進行處理;而針對開發商與村集體聯建性質的小產權房,因其牟取暴利的特征明顯,所以,如果是建成未售或建成少售的小產權房小區,原則上必須予以堅決拆除,而對于已建成、并已大批入住的小產權房小區,則必須根據當下具體區域的土地價格,足額補足土地出讓金(以及相關規費)差額,以做到同一區域小產權房與商品房開發和投資群體的公平。
此外,明確存量小產權房的處理政策,還應結合具體的時點,必須以國家和地方明令出臺禁止小產權房開發和投資的時點為準。比如,2009年6月國土資源部曾發布“堅決查處‘小產權房’等違法行為”的通知,那么,在這一時點之前開發和投資小產權房的,原則上應予以保留,而在這一時點之后開發和投資小產權房的,原則上則應予以堅決拆除,部分已售出并已大批入住的小產權房小區,則應足額補足土地出讓金(以及相關規費)差額。當然,近年來部分城市針對小產權房亦曾出臺過不同的政策,對此,則應對照國家政策出臺的時點和寬嚴,以“只前不后、寬嚴適度”為準治理存量小產權房。
只有明確存量處理政策,才能從根源上堵住增量,否則小產權房開發和投資群體“生米煮成熟飯”的僥幸心理永遠不會消失;只有盡快形成存量處置和增量處置并舉的系統政策,小產權房持續不止的亂象才能得到根本控制,亦才能給健康的市場化樓市調控去除制度性羈絆。(楊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