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2月4日表示,按照規定,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金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須繳個稅。該部門表示,大病醫療保險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列舉的基本保險類,由于目前未有相應的政策規定,因此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稅(2月5日《新京報》)。
這是繼“加班稅”、“月餅稅”、“房產證加名稅”之后,又一引起社會廣泛爭議和質疑的稅收行為。之所以被質疑,主要是因為大病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而稅務部門對大病醫療保險金征個稅,等于是進一步加重了老百姓的負擔。盡管對大病醫療保險金所扣的稅很少,但對老百姓而言這是救命錢,稅務部門每扣一分錢,都是在增加公眾的稅負痛苦指數。
在筆者看來,不該對大病醫療保險金征收個稅。其一,計征個稅的法律依據不足。眾所周知,任何征稅行為必須遵守“稅收法定”原則。稅務部門之所以認為大病醫療保險金須繳個稅,其依據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但要看到,該條規定只是明確社保不繳個稅,并沒有明確大病醫療保險金須繳個稅。也就是說,由于沒有相應規定,對大病醫療保險金征個稅沒有法律依據。
其二,大病醫療保險金是救命錢,計征個稅等于是從救命錢上“拔毛”。去年8月,由國務院牽頭、多部門會簽的《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指導意見》,目的是要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突出問題。今年1月,肺癌、胃癌等20種疾病全部納入農村大病保障范疇。這樣的政策安排是為老百姓減負,而對大病醫療保險金計征個稅,則是增加老百姓負擔,逆向而行。
其三,對大病醫療保險金計征個稅不符合稅改方向。由于我國宏觀稅負偏高,財政及稅收增長過快,不僅增加了老百姓負擔,而且制約著經濟結構調整。為此,最近幾年不僅提高了個稅起征點以減輕稅負,而且結構性減稅一直在進行。可見,我們的稅改圍繞著降低宏觀稅負。如果在減稅的同時,還在想方設法多征稅,我們的稅改之路就讓人有些難以理解了。
而且,我們有必要回味一下一般征稅的目的和作用:組織財政收入、配置資源、調節需求總量、調節經濟結構、調節收入分配、保護國家權益、監督經濟活動等。顯然,對大病醫療保險金征個稅達不到其他目的,只能組織財政收入。但我們要看到,即使是在經濟低迷的2012年,全國財政收入同比增幅高達12.8%,而在2011年更高達24.8%。財政收入遠高于居民實際收入增長,財政收入如此快速增長,還要與老百姓在救命錢上爭利嗎?
事實上,無論是“加班稅”、“月餅稅”,還是對大病醫療保險金征稅,所引發的爭議和質疑,本質上都是公眾對于稅收產生一種焦慮感。這種焦慮感一方面源自老百姓認為宏觀稅負過高,另一方面,減稅本身比較慢,但各種名目的稅收不斷冒出。而且,由于稅收支出透明度不夠,有時候在為很多權力部門的“三公”經費埋單。
2011年,南京率先出臺的“房產證加名征稅”新政策曾引起廣泛爭議和質疑。最終,財政部、國稅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明確房產加名不征稅。希望有關部門像對待“房產證加名稅”一樣,謹慎對待大病醫療保險金征個稅——最好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