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已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2年6月28日修正、并將于近日公布的最新《深圳經濟特區創業投資條例》,深圳將明確禁止創投機構從事擔保和房地產業務。
根據前一版本的《創投條例》,創投機構不得實施的行為包括: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外匯或者期貨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從事可能使其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活動;購買已上市交易的股票,但所持被投資企業的股票上市及上市后的股票轉換、配售、送股等情形除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修改的《創投條例》在創業投資機構的“禁區”再另增一條:“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
此外,《創投條例》還刪除了“創業投資機構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五千萬元人民幣”這一條款,改為更為直接的規定:“創業投資機構實收資本不低于三千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一千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后的五年內補足不低于三千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