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0日電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官方網站消息,外管局今日發布啟用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及相關數據報送要求的通知。通知稱從2012年8月1日起,境內銀行應使用匯發〔2011〕49號文規定的新的涉外和境內收付款相關憑證,辦理收付款業務和國際收支統計及管理信息申報,并通過新的接口程序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數據。
從2012年8月1日起,境內銀行應使用匯發〔2011〕49號文規定的新的涉外和境內收付款相關憑證,辦理收付款業務和國際收支統計及管理信息申報,并通過新的接口程序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數據。
對于在2012年8月1日之前發生,但尚未完成全部信息申報和數據報送或需要進行修改操作的業務,也應使用新憑證繼續辦理收付款業務和國際收支統計及管理信息申報。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已接收的舊格式接口數據文件的最后一次導入時間為2012年8月1日07:00。各銀行應充分考慮機器時間差異、網絡傳輸等因素,合理設置新、舊格式的數據報送時間和新、舊接口程序切換時間。
對未通過新版銀行接口程序驗收和聯調或有關準備工作未就緒的銀行,應按照匯綜發〔2010〕122號文中應急處理流程和銀行接口方式切換流程,于2012年7月20日前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切換為手工方式。
通知還明確境內居民間外匯同名劃轉業務數據的報送要求,自新憑證啟用之日起,境內同一居民(包括機構和個人)通過境內銀行辦理的涉及資本項目賬戶資金收付(定期轉活期等外匯存款期限轉換業務或外匯局另有規定除外)的行內和跨行外匯同名劃轉業務,客戶可不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及《境內收入申報單》,但境內銀行應報送相關信息。
關于通過境外賬戶收支余信息申報子系統報送有關數據,通知明確如下:
從2012年8月1日起,根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關規定已開立境外賬戶的企業,應登錄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臺,通過其中的“境外賬戶收支余信息申報子系統”申報其境外賬戶的收支和余額信息。
此外企業應在月后10個工作日內申報其境外賬戶的月末余額和當月發生的逐筆收支信息。(中新網金融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