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黃某駕車在小區內行駛,不慎將小區保安鄭某的右腳軋傷。可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卻以事故發生地點不是“道路”,不屬于保險范圍為由拒絕賠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在小區內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范疇,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市一中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謂“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所謂“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根據已查明的事實,鄭某與陳先生發生肢體沖突是導致本次事件的原因之一,但鄭某右腳確實是黃某駕駛車輛經過時軋傷,而且黃某駕駛車輛所經過場所是小區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范疇。雖然交通管理部門對此次事故沒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并不能以此推斷本次事件不屬于交通事故。
據此,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賠償鄭某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合計7.9萬余元;陳先生賠償鄭某各項經濟損失8500余元。